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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与时代关于父子相隐的争议与反思(4)

来源:美与时代(上)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3-03

【作者】: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:
【摘要】:第四,“亲亲互隐”固然体现了儒家“差等之爱”的仁体实践特征,但是也有其内在的自我约限,这集中体现在“亲亲互隐”之“隐”的内涵限定上。首先

第四,“亲亲互隐”固然体现了儒家“差等之爱”的仁体实践特征,但是也有其内在的自我约限,这集中体现在“亲亲互隐”之“隐”的内涵限定上。首先,“亲亲互隐”之“隐”乃是指不主动称扬,属于消极的不作为、不显扬,而不是积极主动的窝藏、隐匿。[9]因此,这个意义上的“隐”乃是人之自然血亲之情的当下真实展露,亦是对人之真实情感的一种肯认,绝非是表明儒家孔子赞成作伪证、消灭违法证据以及主动窝藏犯人;其次,“亲亲互隐”之所“隐”者是有约制的,乃指亲之小过。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,“亲亲互隐”则是不适用的。[4]《汉书·宣帝纪》载:“其父母匿子,夫匿妻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。”这是说父母帮助子女、丈夫帮助妻子、祖父母帮助孙子隐瞒罪行,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,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,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隐瞒者的责任。这里需要请示廷尉的死刑案件即为特例,即是指谋反、大逆之类的罪行。唐代孔颖达在《礼记正义》中云:“亲有寻常之过,故无犯;若有大恶,亦当犯颜。故《孝经》曰:‘父有争子,则身不陷于不义。’”《唐律》“卷第六,名例”“同居相为隐”条规定:“诸同居,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、外孙,若孙之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有罪相为隐;部曲、奴婢为主隐:皆勿论,即满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。其小功以下相隐,减凡人三等。若犯谋叛以上者,不用此律”;再次,儒家“亲亲互隐”亦有其不隐的一面。《左传·昭公十四年》载:执法者叔鱼因受贿而入狱。其兄叔向认为叔鱼“贪以败官”,据《夏书》所载皋陶之刑,其罪当杀。孔子对叔向的评价是“叔向,古之遗直也。治国制刑,不隐于亲。”由此可见,孔子一面讲“亲亲互隐”,一面又主张“治国制刑,不隐于亲”,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当事者立场的区别。“亲亲互隐”当是属于门内之治恩掩义的原则,而“不隐”则是门外之治义斩恩的体现。总之,儒家“亲亲互隐”有其内在的约限,它固然不会主张抽象的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义原则至上,同样也非无限度地讲“亲亲至上”,其要在于中道合义。

第五,“亲亲互隐”作为儒家仁体的一种实践原则,原初就具有反抗统治者暴刑、滥用公权力以及维护个人正当情感权益的意义。随着统治者维护政权长治久安的政治需要,它在中西法律和法律史上皆有着明确的体现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“亲亲互隐”的事实义与存在的合法性。可以说,对“亲亲互隐”问题的合理诠释与恰当安顿是法律自身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。中国历史上,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“亲亲互隐”的观念,如《国语·周语》中有云:“君臣皆狱,父子将狱,是无上下也。”秦律中也已隐含了类似容隐的内容。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中云:“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……而行告,告者罪。告[者]罪已行,它人有(又)袭其告之,亦不当听。”[10]118汉宣帝时则首次将儒家“亲亲互隐”的思想纳入法律,并集中体现在“亲亲得相首匿”的法律原则上。其所包含的对象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。对于他们除犯谋反、大逆以外的罪行,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,不得向官府告发。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,依律也不追究。黄静嘉先生曾言:“自两汉春秋以还,我国传统律典之‘儒家化’,至唐律可谓定型,并逐步‘详备化’。”[11]68《唐律》的制法精神就在于“一本于礼”,即将礼乐教化之责纳入法律之中。关于“亲亲互隐”,《名例律》首先确立了“同居相为隐”的总原则。而后围绕这一总原则,从十个方面做了详备的规定,如《唐律》“卷第二十三,斗讼”“告祖父母父母”条的规定云:“诸告祖父母父母者,绞。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。下条准此。”明清律在容隐制度规定上大体继承了唐律,甚至部分规定更为优惠。“近代法制变革仍保留了容隐制,自《大清新刑律》到南京国民政府《中华民国刑法》及民刑诉讼法,均有一些规定(但革去了尊卑差别或不平等的重要规定)……至今大多仍在台湾地区沿用。其八十年代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及刑诉法修正仍保留此类条文”[12]。

在西方思想史上,同样存在着重视与突出家庭伦理的思想倾向。例如,在《回忆苏格拉底》的第二卷第二章中,色诺芬详细记述了苏格拉底教导他的儿子应尊重其母亲的情形。苏格拉底认为,不敬父母的人就是忘恩负义的人,也是不义之人,法律对他们会处以重罚,且不让其担任国家公职,因为不尊重父母的人不可能很虔敬地为国家献祭,也不会光荣而公正地尽他的其他责任[13]51-55。而柏拉图的《理想国》曾引智者色拉叙马霍斯的抱怨:“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,还要受亲友的憎恨;至于不公正者,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。”[14]26再如黑格尔在《精神现象学》等著作中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的层面加以讨论,区分了家庭法与国家法,强调家庭法属神圣法。认为家庭伦理的神法应该高于国王的人法。而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提及妻子不该告发丈夫,儿子不该告发父亲。罗蒂在《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》中提出:“期待家庭成员在自己被警察追捕的时候隐藏自己是非常自然的。”至于西方古今律法中有关亲亲容隐的具体规定更是比比皆是,对此,范忠信先生曾多次属文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明,此不赘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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